2020年8月2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福山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7年6月以來,王福山利用擔任霍家店經濟園區主任、梨樹縣經濟開發區副主任、霍家店村黨委書記、興旺集團、霍家店房開公司、北方巴厘島等多家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地位,把持基層政權、操縱基層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財產,逐步建立起以王福山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董殿軍、姜兆東等4人為骨干成員,以王青山等3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張硯波等15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骨干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實施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十七項罪名,七十余起違法犯罪事實。該組織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在霍家店當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等罪名分別判處興旺集團、北方巴厘島等5個被告單位人民幣七百萬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十七項罪名判處王福山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包庇罪等判處董殿軍、姜兆東、馮玲等22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等附加刑;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范金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興旺集團等3個被告單位、王福山等1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上述終審裁定。(轉載: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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